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XX银行XX支行调取被告李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XXXX)XXXX民初XXXX号。申请人主张被告李四于XX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XXXX年X月X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
为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事实,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通过本人名下XX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向被告李四上述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该笔XX万元借款。该笔转账记录是证明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并实际履行的关键证据。由于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由金融机构保存,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法自行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XXXX年X月X日
申请人:A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高新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对被申请人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XX生活”APP(版本号V5.2.1)中,涉嫌抄袭、剽窃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XX便捷”APP(版本号V3.7.0)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功能模块设计、源代码及后台数据库结构等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独立开发并运营“XX便捷”APP,依法对其图形用户界面、核心源代码及相关文档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近期,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上线运营的“XX生活”APP在界面设计、功能布局、操作流程乃至部分核心功能实现上与申请人的APP存在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鉴于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或灭失,且被申请人在知悉我方可能采取法律行动后,存在篡改或销毁相关证据的现实风险。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本案关键证据灭失,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恳请贵院依法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A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五
XXXX年X月X日

报案人/申请人:赵六,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报案人:钱七,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局对钱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2. 请求贵局依法调取被报案人钱七与报案人赵六在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调取钱七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尤其是XX银行、XX农商行)自XXXX年X月以来的交易流水;调取双方签订的《XX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上所留指印的鉴定比对结果。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被报案人钱七以共同投资“XX县生态养殖项目”为名,邀请报案人赵六入股,并出示了伪造的项目批文和土地租赁合同。基于信任,赵六与钱七签订了《XX项目合作协议书》,并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汇款,向钱七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后经核实,所谓“生态养殖项目”纯属子虚乌有,相关批文及合同均系伪造。钱七在收到款项后并未用于任何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且现已失联。报案人认为,钱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报案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由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均保存在腾讯公司及金融机构,报案人无法自行获取;协议书上钱七的指印亦需专业机构鉴定。为查明案情,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此报案并申请调取上述证据。
此致
XX县公安局
报案人/申请人:赵六
XXXX年X月X日
申请人:孙八(员工),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周九,职务:执行董事
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依职权向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取被申请人XX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孙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调取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孙八于XX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XX商贸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自XXXX年X月起开始无故拖欠工资,并于XXXX年X月X日口头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以及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时长与数额,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是直接、有力的证据。上述证据均由政府职能部门保存,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
上述证据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特此申请,恳请贵委予以批准并依法调取。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孙八
XXXX年X月X日
申请人:郑十,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花园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对方当事人:吴十一,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公寓XX栋XXX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责令本案对方当事人吴十一提交其持有的《XX设备采购合同》原件、该设备自XXXX年X月X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期间的完整运行日志及维修记录。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郑十诉吴十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XXXX民初XXXX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出售给吴十一的XX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吴十一抗辩称设备自交付后即故障频发,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申请人认为,判断设备是否存在固有质量缺陷,关键在于设备交付验收后的实际运行状况。而记载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及维修历史的《运行日志》和《维修记录》,是判断故障原因系质量缺陷还是操作不当、自然磨损或第三方因素的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等运行日志及维修记录由负责设备操作、保养的吴十一方掌控,申请人无法获取。同时,为核对双方所持合同文本的一致性,亦有必要比对合同原件。
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特申请贵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依法推定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成立。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十
XXXX年X月X日












易频IT社区是综合性互联网IT技术门户网站,专注分享网络技术、服务器运维、网络安全、编程开发、系统架构、云计算、大数据等行业干货,实时更新IT行业资讯、零基础教程、实战案例,为IT从业者、技术爱好者提供专业的学习交流平台。
Copyright © 2021-2026 易频IT社区.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2023013482号 网站地图